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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审计局

攀枝花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审计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2-07-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市局各科(室)、投资审计中心:

《攀枝花市审计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督查办法(试行)》经2022年第2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审计局

                                                                                                2022218

 

攀枝花市审计局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跟踪督查机制,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有效整改,进一步提升审计整改效能,切实做好审计监督“后半篇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四川省审计厅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督查办法(试行)》《四川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办法(试行)》等,结合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实施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整改函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审计建议采纳办理情况的跟踪督查,以及审计移送事项查处情况的跟踪。

第三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督查工作由项目实施科(室)、审理和审计整改督查科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实行“两清单一台账(即: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任务清单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台账)和对账销号管理。

第四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督查相关责任科(室)具体工作职责:

(一)项目实施科(室)

1.根据审计决定、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整改函、审计建议书中反映问题,填制《审计查出问题清单》(详见附件1),随上述审计文书一同送达被审计单位,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对照《审计查出问题清单》编制《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任务清单》(详见附件2);

2.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日常跟踪督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立查立改审计发现问题,按时提供整改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任务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和按规定公告整改结果;

3.现场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整改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整改函反映问题、采纳办理审计建议情况,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进行认定;

4.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实时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情况,填写《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台账》(详见附件3),于审计整改或执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任务清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台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电子版报审理和审计整改督查科;

5.持续开展审计整改期满后被审计单位未完成整改和审计执行期满后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到位事项的后续跟踪督查,对审计移送事项受理机关未办结案件进行跟踪,并及时填写《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台账》报审理和审计整改督查科。

(二)审理和审计整改督查科

1.汇总各项目实施科(室)报送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台账》,建立市审计局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管理;

2.根据各项目实施科(室)提供的相关资料,对项目实施科(室)认定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进行复核,如复核结果与项目实施科(室)认定结果不一致,与项目实施科(室)共同研究确定,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审计业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3.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相关配套制度;

4.持续评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对因审计处理意见不恰当,导致被审计单位无法完成整改的,提出工作改进意见等。

第五条  审计整改认定的资料主要包括:整改报告、整改方案、会议纪要(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资料、请示及回复、审批审核文件、建章立制等书面资料。

第六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整改情况及整改进度,将整改结果分为“已完成整改”“基本完成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四种情形。

第七条  根据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对整改结果进行分类认定,主要包括:

(一)收缴清退资金;

(二)调整清理账务;

(三)规范预决算编制;

(四)规范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机制;

(五)落实有关政策目标、推进工作进度;

(六)规范资产处置和使用;

(七)消除不良后果和风险隐患;

(八)其他。

第八条  收缴清退资金的整改结果认定标准。

(一)被审计单位已经及时、足额收缴或清退资金的;由于收缴、清退涉及对象多,范围广,情况复杂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筹措或清退资金,被审计单位已制定资金收缴或清退计划,且收缴或清退工作按照计划推进的;在整改过程中按照司法程序金额确无法收回或清退的,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二)被审计单位已经收缴清退资金达70%以上;资金收缴清退虽未达到70%,但被审计单位已采取了积极措施,工作已得到有效推动且正在实施的,认定为基本完成整改

(三)资金收缴、清退不足70%,且工作推动缓慢的;虽然制定资金收缴或清退计划,但未按整改计划推进且无合理理由的,认定为正在整改

(四)资金未收缴、清退,也未采取其他任何相关措施的,认定为“未整改

第九条  调整清理账务的整改结果认定标准。

(一)被审计单位已按照审计要求或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完成账务调整、清理的,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二)虽未完成账务全部的清理、调整工作,但被审计单位已采取积极措施推进且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的;被审计单位账务调整方案已经审批,正在执行落实的,认定为基本完成整改

(三)账务调整、清理工作虽已经启动但预计在短期内难以完成的;被审计单位账务调整方案尚未通过单位审批的;有关账务调整、清理的审批权限在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报送调整清理方案等相关资料的,认定为“正在整改

(四)未启动账务调整、清理工作,且也未采取其他任何相关措施的,认定为“未整改

第十条  规范预决算编制的整改结果认定标准。

(一)被审计单位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强化预决算编制审核,或已经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和下属单位核算工作和预决算编制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准确编制预决算报表,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二)被审计单位已经采取措施积极规范预决算编报,相关工作已经推进且已有明显成效的,认定为“基本完成整改

(三)被审计单位虽然已采取措施或制定整改方案,但相关工作推进缓慢的,认定为“正在整改

(四)被审计单位未采取任何措施强化预决算编制工作,且未采取其他任何相关措施的,认定为“未整改

由于账务核算不准确导致的决算编报问题,整改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规范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机制的整改结果认定标准。

(一)被审计单位已经采取措施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加强工作监管且没有证据证明违规行为继续存在的;相关制度已经制定、修订并正式印发执行的,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二)被审计单位正在采取措施积极完善相关工作,不规范行为已绝大部分得到纠正的;相关制度虽未正式印发实施,但已经进入发文流程或已通过集体决策的;若完善体制机制的工作被审计单位无法单独完成,但被审计单位已完善内部管理,且向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就完善制度机制进行了积极协调的,认定为“基本完成整改

(三)被审计单位虽然采取措施进行规范,但是成效不明显或仍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的;相关制度还在草拟或修改阶段,尚未通过集体决策的,认定为“正在整改

(四)被审计单位未采取任何规范措施、未开展制度完善修订工作,也未采取其他任何相关措施的,认定为“未整改

第十二条  落实有关政策目标、推进工作进度的整改结果认定标准。

(一)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落实了政策要求、完成了目标任务、推进了工作进度的;因客观原因被审计单位已无法或无需落实原政策要求、完成原目标任务,但已采取必要措施推进了工作进度,或经合法程序合理调整了政策要求或目标任务的,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二)被审计单位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完成目标,或已积极协调解决了政策实现的主要障碍,工作成效明显的,认定为“基本完成整改

    被审计单位为实现政策效果和目标任务,虽已采取措施但效果不明显的;因客观原因被审计单位已无法或无需落实原政策要求、完成原目标任务,但未采取必要措施推进工作进度、调整目标任务,或调整目标任务明显不合理的,认定为“正在整改

    被审计单位未采取任何措施落实政策或推进工作的,认定为“未整改

第十三条  规范资产处置和使用的整改结果认定标准。

    已完成资产的处置或权属界定的;被违规占用的资产已按程序收回或归还的,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资产处置虽未完成,但已经取得重大进展,或违规占用的资产已经初步达成收回、归还协议的;涉及资产权属的相关诉讼结果已确定的,认定为“基本完成整改

    资产处置未完成,或涉及资产权属相关的协议未达成一致,诉讼结果不能确定的,认定为“正在整改

    被审计单位未采取任何资产处置措施,且也未采取其他任何相关措施的,认定为“未整改

第十四条  消除不良后果、风险隐患的整改结果认定标准。

(一)被审计单位已经采取措施消除了全部不良后果或风险隐患的,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二)被审计单位已采取有效措施,不良后果或风险隐患已基本消除的,认定为“基本完成整改

(三)被审计单位虽然采取一定措施,但是成效不明显或仍存在一定不良后果或风险隐患的,认定为“正在整改

(四)被审计单位未采取任何相关措施且不良后果或风险隐患仍然存在的,认定为“未整改

第十五条  因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被审计单位采取了与原整改要求不完全一致的整改措施,但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实际情况,且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的,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  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应予以追责问责的处理建议的,按照以下分类进行认定:

(一)被审计单位有干部管理权限,已采纳审计建议且已有处理结果的,或已经启动追责程序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取证工作且留存书面证据的;被审计单位虽无干部管理权限,但已将相关责任人线索移送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的,认定为“已完成整改

(二)被审计单位对相关责任人正在调查核实中;对相关责任人的线索移送正在办理中,认定为“基本完成整改

(三)被审计单位有干部管理权限又未启动追责问责程序且无正当理由的;被审计单位应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但未移送的,认定为“未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科(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对未纳入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的其他整改要求的结果认定,应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以新问题掩盖旧问题的;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虽报送了整改情况但无法提供附件资料的,或被发现存在其他虚假整改情形的,认定为“未整改

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行为,市审计局可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通报或提出追责问责建议等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确有困难的,应当通过整改报告等向市审计局提交暂缓执行或分期执行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实施科(室)应当及时核实被审计单位所申请的理由是否恰当、证明材料是否充分,与审理和审计整改督查科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定。涉及重大事项应经局主要领导审示后,提请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及时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审计决定执行需要提请相关部门协助的,由项目实施科(室)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程序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整改函中反映问题和审计建议书中提出意见建议的整改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实在整改期限内无法整改到位的,项目实施科(室)应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制定详细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推进问题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下情形,由项目实施科(室)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督促限期整改或执行的函:

(一)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整改函中反映的问题和审计建议书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被审计单位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

(二)审计决定执行期满后,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到位,且未向市审计局提交暂缓执行或分期执行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对被审计单位在整改或执行期满后,未向市审计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执行情况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对已督促限期整改或执行,超过期限仍未整改或执行的,由项目实施科(室)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属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其他重大审计项目的整改情况的,按规定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二)属于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需要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整改的,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并提请纳入市政府督办事项;

(三)被审计单位不属于市本级单位的,提请其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或政府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四)对涉及相关行业、系统管理的或问题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其督促指导抓好所在领域、行业、系统的审计整改工作。

(五)对拒绝、拖延执行审计决定,推诿、敷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经市审计局责令纠正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执行或整改到位的,按照《四川省审计约谈办法》(川审发〔201834号)的规定进行审计约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约谈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科(室)在审计整改跟踪督查中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对以下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开展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二)未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真实性进行审核导致应发现未发现被审计单位虚报整改结果;

(三)因审计决定书存在重要错误事项导致被审计单位无法完成整改的;

(四)其他违反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强化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督查工作的考核,将落实审计整改跟踪督查情况及相关整改资料的报送等纳入市审计局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审计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督查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