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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4-12-0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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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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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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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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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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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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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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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9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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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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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胥哲   责任编辑: 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