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攀枝花市审计局党组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审计局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清单和记录报告程序》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4-02-2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市局各科(室)、投资审计中心:
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攀枝花市审计局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清单和记录报告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攀枝花市审计局党组
2023年11月6日
攀枝花市审计局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
重大事项清单和记录报告程序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和报告办法(试行)》(川委办〔2022〕3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市委办公室印发的《攀枝花市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清单和记录报告程序》的通知(〔2023〕—56)(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切实推动《办法》和《通知》落地落实,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清单和记录报告程序。
一、领导干部人员范围
局内县处级副职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人员和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局内四级调研员及相当职级层次以上人员、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及相当职务层次的人员、离退休领导干部等。
二、报告事项清单
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重大事项进行领导、协调、督促、指导,以及按照规定参与民主决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正常工作行为,不属于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对所在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干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
(一)选人用人方面
1.强令、指示、授意下级违反规定办理干部考调招录、提拔使用、交流任职、职级晋升等相关重大事项;
2.为达不正当目的,干扰干部考调招录、提拔使用、交流任职、职级晋升等相关重大事项正常实施;
3.为他人牵线搭桥,介绍关系人与负责干部考调招录、提拔使用、交流任职、职级晋升等重大事项人员进行非正当接触;
4.打听选人用人方面涉密、敏感信息,向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
5.本人或者授意、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托,在干部考调招录、提拔使用、交流任职、职级晋升方面、说情、打招呼等;
6.其他违规插手干预选人用人的情形。
(二)审批监管方面
1.强令、指示、授意下级违反规定办理审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事项审批;
2.为达不正当目的,干扰审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事项审批正常实施;
3.为他人牵线搭桥,介绍关系人与负责审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事项审批和具体负责人员进行不正当接触;
4.打听涉密、敏感信息,向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
5.本人或者授意、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托,在审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事项审批方面说情、打招呼等;
6.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方面
1.强令、指示、授意下级违反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重大事项;
2.为达不正当目的,干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重大事项正常实施;
3.为他人牵线搭桥,介绍关系人与负责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重大事项人员进行不正当接触;
4.打听涉密、敏感信息,向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
5.本人或者授意、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面请托、说情、打招呼等;
6.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的情形。
(四)大额资金使用方面
1.强令、指示、授意下级违反规定办理部门预算编制、本级预算追加、本级专项资金二次分配、上级转移支付二次分配、财政投资评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造价审核等重大事项;
2.为达不正当目的,干扰部门预算编制、本级预算追加、本级专项资金二次分配、上级转移支付二次分配、财政投资评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造价审核等重大事项正常实施;
3.为他人牵线搭桥,介绍关系人与负责部门预算编制、本级预算追加、本级专项资金二次分配、上级转移支付二次分配、财政投资评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造价审核等重大事项人员进行不正当接触;
4.打听涉密、敏感信息,向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
5.本人或者授意、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部门预算编制、本级预算追加、本级专项资金二次分配、上级转移支付二次分配、财政投资评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造价审核等方面请托、说情、打招呼等;
6.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的情形。
(五)审计执法方面
1.强令、指示、授意下级审计机关及人员违反规定对有关事项不查、不深查、对发现问题不予或不如实报告的;
2.为达不正当目的,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等形式,超越职权对审计执法行为施加影响,要求审计机关作出从轻、减轻、免除审计处理处罚或干预工程项目造价审核等行为的;
3.要求审计机关及人员对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单位或个人不予调查或不作移送移交处理的;
4.本人或授意、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打探案情、请托说情、通风报信、牵线搭桥的;
5.干预、施压、阻挠审计工作的;威逼、恐吓、利诱审计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
6.其他干预或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三、记录报告工作程序
(一)如实填报。坚持“谁负责、谁记录”的原则,负责管理或者办理重大事项的人员(记录报告责任人),发现领导干部存在以上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形的,应当坚决抵制并履行记录报告责任,如实、全面、及时填写《攀枝花市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表》(见附件),留存相关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二)及时上报。记录报告责任人,应当按照“一次一报”原则,将记录情况及相关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廉办报告,其中对所涉领导干部为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记录报告责任人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径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对所涉领导干部为所在单位其他党员干部的,记录报告责任人向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和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对所涉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对属于其他单位管理的,按程序由与该单位同一层级的党委(党组)向其通报。
外出审计组在遇到干预审计工作行为时,应在第一时间口头或书面报告审计组长,由审计组长报告归口管理部门研究,认定为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的,立即启动登记程序。登记时应当坚持谁发现谁登记的原则,及时登记干预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干预行为,做到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不得隐瞒干预的行为。
同时,遇到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告,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以书面方式记录和报告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报告,在特殊情况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补充记录和报告。对不记录、不报告,或者不如实、不及时记录和报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局内承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的部门作为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行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行为的登记和管理,定期汇总分析执行登记报告制度的情况,并向所在单位党组和驻局纪检监察组汇报。
四、健全记录报告工作机制
(一)压实工作责任。局党组要将《办法》和《通知》执行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落实到位,要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以党组会、理论学习中心组、职工大会等方式带头学,做到知行合一;要组织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同志全覆盖学,做到应知应报;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要结合职责履行,全面掌握《办法》《通知》的主旨要义,规定的具体情形、记录内容、报告方式、报告程序、追责问责情形,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坚决贯彻,对执行要求心中有数。
(二)定期分析研判。局党廉办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将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接受请托说情打招呼、不记录不报告等纳入监督执纪问责重要内容,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每年汇总分析记录报告情况,向党组和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特别是在收到干预审计工作行为报告后,应当组织研究,区别情况,及时予以处置。干预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际后果或影响的,由局党廉办备案存查;干预行为造成实际后果或影响的,可视情况可采取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向有管理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等部门报告或通报;遇到人身伤害或威胁恐吓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案;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自身遇到情节较严重或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干预行为的,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人员干预审计执法的,应按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三)强化监督执纪。各位领导干部要在年度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上对是否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和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说明,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对违反《办法》和《通知》规定,阻碍记录报告或打击记录报告人员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注意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问题线索,对未如实记录报告、未依规依纪依法的实行责任倒查。
附件:攀枝花市审计局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