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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系统管理组     发布时间:2013-01-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 93)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川办发(2006]34)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者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六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未经过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有本法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工作部门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八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依下列方式提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

()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要求或者建议调查处理:

()本机关组织的清理、检查中发现;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该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控告、检举、投诉。

第九条  受理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控告、检举、投诉的机关和部门在收到控告检举、投诉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控告、检举、投诉后1 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受理机关应对信访人予以保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控告、检举、投诉的单位或者人员。因泄密使信访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调查审理应当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 5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应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划分和认定,并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当事人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在处理决定作出后的5日内,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将处理决定抄送监察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实名控告人、检举人和投诉人,应当向其告知处理结果。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补偿。如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