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1-28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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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22-12-30
  • 文  号:攀办发[2022]82号
  • 有 效 性 :1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攀枝花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525日印发的《攀枝花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攀办发〔202234号)作废。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30日   

 

 

攀枝花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3.2 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风险评估

  5.2 预警

  5.3 火灾动态监测

  5.4 火场预测预警

  5.5 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交通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气象保障

  7.6 资金保障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植被恢复

  8.5 责任追究

  8.6 工作总结

  8.7 表彰奖励

  9.附则

  9.1 市界森林草原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攀枝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攀枝花市应急委员会的通知》(攀府函〔2019120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的通知》(攀办发〔2020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攀枝花市境内、市边界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钒钛高新区参照县(区)有关要求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属地负责,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政府是应对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适时请求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协调和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应对较大、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三先四不打”“十个严禁”“十个必须要求,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森林草原专业扑火队伍(以下简称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攀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森林草原半专业扑火队伍(以下简称地方半专业扑火队)、受过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训练的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牧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地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加强舆情监管和引导,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应急、林草工作的副市长,攀枝花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联系应急、林草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武警攀枝花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市公安局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组、火案查处组、林牧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小火打早打了组、火灾科学扑救组、信息综合组,各组按分工开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森林消防支队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森林消防支队共同派员组成,防火期全脱产集中办公,实战化运行。

  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统筹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林牧区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和信息综合组具体工作。

  市林业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森林草原火险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整治、野外违规用火行政案件查处、灾损评估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林牧区输配电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火情早期处置工作;指导、推动林草行业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防火装备和专业扑火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灭火有关工作;落实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指挥部名义部署有关防治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牵头负责指挥部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组、林牧区输配电设施隐患排查整治组和小火打早打了组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研判,并指导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牵头负责指挥部火案查处组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处置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报送、引导、处置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督促指导规划和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电力企业林区牧区所属及运行维护的输配电线路、设施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电力企业开展林牧区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负责职责范围内隐患排查整治、宣传教育、责任落实等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助指导开展林牧区输配电设施隐患排查整治有关工作;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支持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化建设,指导督促各县(区)为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保障;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与生产;组织落实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和高校学生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林区牧区学校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安全防范、受森林草原火灾影响的学生安全疏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在有条件的学校提供避难场所和备用机降点;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民族宗教委:负责林区牧区宗教活动场所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监督、检查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民政局: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内违规祭祀用火的管理;协助林草部门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对因森林草原火灾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社会救助;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司法局: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地方立法审查,市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法治宣传;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各县(区)提供水利设施分布,支持配合做好库区、河道等消防取水、消防水池建设等工作;牵头负责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已建成水电站及其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隐患排查整治、宣传教育、责任落实等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农村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负责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田间火源管控,引导改变农业生产性用火习惯;组织指导因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牲畜受损的调查评估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文广旅局:指导督促市内森林草原类的旅游景区开展防火宣传,落实火灾防控措施,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宣传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在属地政府的组织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旅游团队游客的安全疏散、撤离等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指挥部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提供全市及重点林区牧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攀枝花军分区:负责协调驻攀部队(含预备役部队),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有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和使用军用机场时的地面勤务保障工作;申请和协调入攀任务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森林消防支队:加强防灭火专业技能训练;根据指挥部要求,指导地方专业扑救队伍的业务培训,遂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任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牵头负责指挥部火灾科学扑救指导组工作。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指挥部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3.3 扑救指挥

  3.3.1 组织指挥体系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市内跨县(区)界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指挥,相应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省市界的森林草原火灾,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相应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视情参与和组织处置;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协调下开展工作。

  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指挥;执行跨县(区)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根据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行垂直指挥。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过程中,前线指挥部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3.3.2 前线指挥部

  各级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总指挥,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

  前线指挥部设立总指挥1名(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或其指定的副指挥长担任)、副总指挥若干名、调度长1名(可由副总指挥兼任)、安全官1名(可由副总指挥兼任)、新闻发言人1名、联络员1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讯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电力保障组、专家支持组、灾情评估组、群众生活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总指挥负责统筹火场的指挥协调和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种扑火力量,对火灾扑救有最终决定权。

  副总指挥负责参与决策指挥,共同研判火灾的发展态势,商议应对措施,督促检查落实前线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调度长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决策命令、指示要求传达和督促落实,综合工作协调,汇总火场综合情况并组织起草上报。

  安全官负责现场安全管控,组织制定应急避险预案,对灭火救援全过程、全要素开展安全评估,提出安全建议和意见并监督实施。

  联络员负责前线指挥部对上、对外联络,随时接受调度提供火场情况,联络方式报上级指挥机构。

  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管控火场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有关媒体做好采访报道,适时发布官方信息,回答媒体提问,正确引导舆情。

  前线指挥部应尽量设在相对靠近火场、具备安全条件、便于观察、交通便利、有通讯保障的地方;尽量选择乡(镇)、林场、村委会、居民点,必要时可搭建帐篷或利用指挥车。指挥所选址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森林消防支队共同协商;指挥部搭建由市森林消防支队牵头负责,无森林消防队伍参加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共同负责,配备必要的指挥器材,现地地图、观测器材等设施设备。

  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3.4 专家组

  市、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攀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受过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训练的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适时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队伍。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办理。

  跨县(区)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实施,拟调入县(区)负责对接及有关保障。

  跨县(区)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县(区)政府或所属应急管理部门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跨区域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5.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风险评估

  组织森林草原火灾风险评估,明确易发生森林草原火险重点时段和点位,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台账,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办法),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灾损评估等工作。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建立群防群治防火网络体系,建立健全野外违规用火有奖举报制度。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2.2 预警发布

  市、县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本级应急、林业、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县(区)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预警信息的县(区)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钒钛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禁火工作。

  5.2.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及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情遥感监测和望监测,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督导检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扑火队伍等各项扑火准备。

  1)蓝色预警期间。

  关注蓝色预警区域火险变化和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反馈情况,开展防火宣传。

  各级防火工作人员、望人员、巡山护林员上岗到位履职。

  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重点人群的管理措施。

  加强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严格野外用火审批。

  专业扑火队员集中驻训。

  开展扑火演练。

  视情按照规定对林牧区内和林牧区边缘的输配电线路实施主动停运避险。

  固定森林防火检查站(点)派人值守。

  村(组)干部蹲点值守。

  ?包保责任人对包保人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2)黄色预警期间。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在媒体播报黄色预警信息。

  相邻县(区)、乡(镇)加强信息沟通,巡山护林员、望员加强防火巡护、监测巡察。

  停止野外用火审批,加大火源管控力度。

  严格执行检查制度,严禁火源进山入林。固定森林防火检查站(点)24小时值守。

  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检查装备、物资、人员等落实情况。

  对重点目标、重要设施隐患再次排查并及时整治。

  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组织小分队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开展带装巡护。

  乡(镇)分片包干领导蹲点值守、靠前办公。

  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对乡(镇)开展防火督查督办。

  有必要采取的其他管控措施。

  (3)橙色预警期间。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在媒体播报橙色预警信息,及时通知到乡(镇)、村(组)干部及护林人员。

  巡山护林员、瞭望员加大防火巡护、监测巡察频度和密度。

  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发布禁火命令,禁止野外用火。金江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仁和区禁火命令执行。

  增设临时检查卡点,加大检查力度。

  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空中巡护宣传。

  各类扑灭火机具、装备、物资保持完好率。

  森林消防队伍、专业扑火队伍集中或靠前驻防、带装巡护。

  气象部门发布大风预警后,可视情对林区内和林区边缘的高压输变电线路实施拉闸断电。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督导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市、县(区)分片包干领导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包县联系单位有关负责同志24小时蹲点值守、靠前办公。

  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长离开本辖区须提前报上一级指挥长批准同意,2名指挥长不得同时离开。

  ?有必要采取的其他严格管控措施。

  (4)红色预警期间。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在媒体播报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通知到乡(镇)、村(组)干部群众及护林人员。

  增设临时检查卡点严防死守,严禁无关人员和一切火源进山入林。

  对可能引起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实施严格管理。

  各类扑灭火机具、装备、物资出库上车,进入应战状态。

  森林消防队伍、专业队伍、半专业队伍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保持临战状态。

  ⑥有条件的地区加大空中巡护密度。

  气象部门发布大风预警后,及时对林区内和林区边缘高压输变电线路实施拉闸断电。

  以森林草原为载体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防火区实行封闭管理。

  市、县(区)做好派出工作组赴火场的有关准备。

  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最严厉管控措施。

  5.3 火灾动态监测

  建立天空地人一体化监测体系,利用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空中侦察(飞机、无人机等)、视频监控、瞭望人员观察、地面人员巡护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草原火灾监测网络。

  5.4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联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部门发布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部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草原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5 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和掌握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报属地或同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小火打早打了组(林草主管部门)。县(区)党委、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时,同时抄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国家、省有关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告规定和有火必报”“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确保第一手情况、第一份资料、第一时间报告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报告:

  (1)危害性大、影响性大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2)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3)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4)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等节日期间或举办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等时段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5)城镇周边、高速公路沿线、铁路沿线、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6发生在自然保护区,以森林草原为主要景观资源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城市视野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7)发生在市边界、县(区)交界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8)需要上级或者辖区外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9)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森林消防、消防救援、航护飞机参与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10)出现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新闻舆情的森林草原火灾;

  (11)经研判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全市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或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处置。火情火灾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开展早期处置。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和协调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申请调配航空灭火飞机、消防水车、市政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现场处置,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断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植被因素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2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转移安置措施。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应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储备库、油库、电力、通信设施、景区景点、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当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按照预案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灾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足够的专业扑火队伍、民兵应急分队等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共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有关县(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四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与指挥部副指挥长共同研究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视情况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县(区)森林消防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根据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调派市森林消防队伍或其他县(区)专业扑火队伍增援;

  (4)根据需要,提出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视情况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7)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三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组织研究,由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常务副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

  (3)市森林消防支队指挥当地森林消防队伍扑救火灾,指挥所属森林消防队伍做好跨区增援准备;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况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二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80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重伤死亡合计5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经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副指挥长研判,提出并报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增派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3)根据需要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视情况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有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一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800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重伤死亡合计达到20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县(区)已举全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经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副指挥长研判,报指挥长审定,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启动一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有关规定执行;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县(区)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请求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县(区)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有关县(区)、部门(单位)。

  7.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市森林消防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单位)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保障,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攀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力量体系,适时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派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参加火灾扑救的队伍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实施扑救,并做好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等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应急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投保有关保险产品。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加强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力量保障,配备专职人员或抽调人员承担本级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确保常态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正常运行。

  7.2 交通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草原防灭火交通保障。加强应急运输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协调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开辟应急绿色通道,提高森林草原防灭火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整合地方运输资源,及时提供森林草原防灭火紧急运输服务;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报请民航部门实施空运。必要时,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输送由市政府安排市交通运输局落实运输车辆,或报请铁路、民航部门下达运输任务。

  指导维护火场周边交通秩序,按规定实施道路交通管制措施,保障应急车辆顺畅通行。

  7.3 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市级防灭火物资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市、县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应急、林业等部门(单位),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报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必要时依法征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需要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在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及时返还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4 通信保障

  市通信发展办组织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等通信运营企业,依托公共通信网、卫星网、微波等多种传输手段,增强基础电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协助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调度机构间通信网络,采取措施保障应急通讯频率,组织提供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畅通。市、县级政府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火场前线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系统。

  7.5 气象保障

  市气象局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降低森林草原火险等级。

  7.6 资金保障

  市、县级政府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攀枝花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市、县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森林草原保险。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市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及时约谈所在地区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植被恢复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采取更新造林、补播草籽和人工种草等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草场植被。

  8.5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森林草原火灾重要情况,以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控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6 工作总结

  全市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7 表彰奖励

  对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况给予补助。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县(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绩效考核。

  9.附则

  9.1 市界森林草原火灾

  建立相邻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开展联合宣传、联合巡护、联合检查、联合演练、联合处置等工作。

  当发生市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市境内,或我市境内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市外,按照联防联控协调机制进行处置。

  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8123910130

  凉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8342168012

  丽江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8885111788

  楚雄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8783123028

  必要时,拨打当地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9.2 预案演练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

       任务分工

     2.跨区域支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办法


附件1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

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攀枝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西昌车务段攀枝花车站、西昌车务段攀枝花南车站、攀枝花保安营机场、武警攀枝花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传达执行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报告,并通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二、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攀枝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攀枝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县(区)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增援火灾扑救工作;调派航空消防直升机等扑火装备及机具。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有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市通信发展办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攀枝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西昌车务段攀枝花车站、西昌车务段攀枝花南车站、攀枝花保安营机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电力保障组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国网攀枝花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火场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正常供应。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市级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水、电、气、油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及遗体处理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旅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在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附件2

 

跨区域支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办法

 

  一、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

  跨区域支援力量为市森林消防支队(含仁和区大队、盐边县大队)和各县(区)专业扑火队伍。发生跨区域增援工作时,由火灾发生地县(区)、钒钛高新区对跨区域增援力量进行必要的交通、通讯、油料、生活物资等保障。

  二、支援力量调动办法

  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县(区)、钒钛高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的原则,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情况,协调、组织、调动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跨县(区)调动应书面通知,有关县(区)、部门(单位)确定后书面报告增援队伍人员规模、车辆装备、指挥联络、通信方式、保障能力等情况。

市森林消防力量的调动,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市森林消防支队按照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要求和应急救援力量调动审批有关规定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的调动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调出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达增援调动命令,调出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调动,调入县(区)、钒钛高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有关保障。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市应急管理局商请攀枝花军分区、武警攀枝花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增援队伍应在火场前线指挥部报到,报告人员规模、车辆装备、指挥联络、通信方式、保障能力等情况,接受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接受并执行前线指挥部下达任务。

  (一)增援东区。当东区需要增援时,市森林消防支队仁和区大队为第一梯队;仁和区专业扑火队伍、市森林消防支队盐边县大队为第二梯队;西区、盐边县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二)增援西区。当西区需要增援时,市森林消防支队仁和区大队为第一梯队;东区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二梯队;仁和区专业扑火队伍、市森林消防支队盐边县大队为第三梯队。

  (三)增援仁和区。当仁和区需要增援时,东区、西区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盐边县大队为第二梯队;盐边县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四)增援盐边县。当盐边县需要增援时,东区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仁和区大队为第二梯队;其他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五)增援米易县。当米易县需要增援时,市森林消防支队盐边县大队为第一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仁和区大队为第二梯队;其他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六)增援钒钛高新区。当钒钛高新区需要增援时,市森林消防支队仁和区大队为第一梯队;东区、仁和区专业扑火队伍,市森林消防支队盐边县大队为第二梯队;西区、盐边县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攀枝花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图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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