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7-04-06     来源:系统管理组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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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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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委托中介机构实施项目审计的管理、监督,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合攀枝花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市审计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审计工作需要,将部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委托给经政府采购确定的中介机构实施,为其提供必要的审计资料,由其独立出具审计报告,市审计局依法采信其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工作行为。

第三条 市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以及其他审计项目中涉及工程管理、工程结算等审计事项。

第四条 市审计局依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按下列方式确定委托项目实施的中介机构:

(一)一般常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送审额在1亿元以下),按中标中介机构库排名顺序由前往后轮流委托其实施。中标中介机构库的排名顺序随机产生,每轮委托实施前由法规科重新排序、监察室监督确定。

(二)涉及资金量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送审金额1亿元以上)、审计时间跨度长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等重大项目,组织中标的中介机构采取比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委托实施机构。

(三)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建设审计项目,根据项目对机构类型、技术要求、专业特长等需求,由市审计局购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服务领导小组确定实施机构。

(四)委托的审计项目预计支付服务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报市审计局购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服务领导小组同意,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受托社会审计服务机构。

第五条 中介机构受托实施项目审计,应当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并就此作出书面承诺:

(一)严格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行业执业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廉洁从业纪律规定;

(二)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组织人员实施审计达到项目审计的目标、要求;

(三)依法独立向市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对审计程序、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审计报告及相关信息不向外泄露,不利用审计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用于其他与审计无关的任何事项。

(五)受托项目完成后,如实、完整地将审计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原件和电子资料整理移交给市审计局,并清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六条 中介机构在接受项目委托时,认为存在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以下利害关系之一的,必须主动向市审计局提出回避申请:

(一)中介机构承办过受托审计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概(预)算、监理、评审、过程控制、造价审计、财务及决算报表审计、资产评估、鉴证服务等业务的;

(二)中介机构近2年内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其他经济利益和业务往来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其他利害关系的;

(三)中介机构负责人或其近亲属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中介机构应当确保参与受托项目审计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形。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受托审计事项:

(一)与市审计局签订《攀枝花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受托项目的审计目标、内容、职责范围、审计时限、廉政和保密要求、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

(二)按照市审计局明确的审计方式和有关要求,组织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开展项目审计;

(三)通过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的调查了解,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细化审计内容、目标要求,并报经市审计局审定;

(四)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市审计局协调、协助的审计资料交接、延伸审计调查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市审计局报告;

(五)审计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审计局报告;

(六)审计实施结束后,按受托要求向市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  委托审计项目应按如下时限要求审结项目。

(一)500万元以下的项目20天内完成;

(二)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30天内完成;

(三)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45天内完成;

(四)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60天内完成;

(五)1亿元以上的项目90天内完成。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审计的,应说明原因并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报市审计局分管投资审计工作的局领导批准。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受托审计项目质量内控机制,对审计中取得的证据资料、得出的审计结论严格进行层级复核。向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审签。

市审计局依法采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在将其结论作为审计证据由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时,市审计局应当对其结论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需要补查补证的事项,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

市审计局建立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机制,每年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审计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受托审计质量的综合检查。

第十条 市审计局对中介机构实施受托项目的实现审计目标要求、取得的审计成果、执行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项目质量考评。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与被委托中介机构在《攀枝花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合同》中约定应支付的审计费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中介机构实施委托项目审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审计局应当按约定扣减相应审计费用:

(一)未经批准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出具审计报告的;

(二)未完成或未按质量要求完成审计任务的;

(三)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经复核认定审计误差率超过3%的;

(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合同约定其他相关义务的。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审计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终止其委托项目审计、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列入黑名单、向全市审计系统及相关行业通报、违反执业准则的向有关主管机关移送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委托审计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违反审计纪律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因重大过失出具不真实审计报告、或业务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竣工决(结)算审计结果的复核误差率在10%以上(含本数)的;

(三)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四)利用实施审计获取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用于与委托审计无关的其他事项的;

(五)综合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国家审计机关通报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将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纳入审计廉政监督平台,利用向社会公布的举报电话,接受被审计单位和公众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受托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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