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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审计局

攀枝花市审计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攀枝花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9-01-1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中国共产党攀枝花市审计局党组工作规则》《四川省审计厅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依法、科学、民主、规范决策,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决策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三重一大事项,即审计局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等。

重大决策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等领导机关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涉及全市审计工作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研究局领导班子分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审计厅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审计查出涉及市管领导干部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研究制定审计制度办法及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研究党的建设及群团工作;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研究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研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研究部门年度预算(含机关党建、工会经费预算)、预算追加及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局党组认为应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重要人事任免包括: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同志任免;局机关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职级晋升;干部调整、交流、调动、辞职、辞聘、遴选、取消录用、招考;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职责、人员编制确定及调整变动等;上派下挂干部的确定;优秀后备干部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对党员、干部及其他职工的奖励和惩处;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局机关5万元以上工程建设、办公用房改造装修等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项目;日常办公耗材等大宗物资采购供应商确定;2万元以上购买审计服务及其他购买服务等;资产处置等。

大额资金使用包括:单笔开支0.5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不含例行性、日常性开支,例行性、日常性开支按季通报);5万元以上工程建设、办公用房改造装修等项目经费支付;2万元以上的审计技术服务费及其他购买服务项目经费支付;其他需要讨论的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采用党组会议决定的方式。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后,可由行政办公会议或者其他会议具体研究落实。

 

第三章 决策规则

 

第五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局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局党组成员提出,或者由人事科提出建议,局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也可以召集专题会议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七条  人事科负责收集和拟制议题、筹办会议各项工作,议题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准备会议资料。上会前,应充分征求党组成员、有关局领导和科(室)意见建议,需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应送法规科进行审查。

第八条  局党组书记负责主持召开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研究。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第九条  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简要汇报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参会人员就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局党组书记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办理意见;参会人员进行表决;局党组书记宣布结果。

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条  会议由人事科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经局党组书记审定后印发,人事科原则上应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分送局领导、驻局纪检监察组、有关科(室)和人员。

第十一条  参会、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议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局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局党组成员及有关局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科(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执行决策的单位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对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局党组书记或局党组报告。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十六条  驻局纪检监察组参加或列席局党组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监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都要主动接受驻局纪检组的监督以及巡视、巡察机构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三重一大事项及结果,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