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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私车公养” 反对特权思想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9-03-1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执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典型案例】

  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古丈县微波站站长罗隆先后5次驾驶私家车独自或者带家人到贵州、湖北、广西、重庆、甘肃等地游玩,并使用单位的两张油卡加油共计38次,金额9943.49元。2017年9月,罗隆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收缴财政。

【执纪分析】

  本案中,罗隆作为单位一把手,主观地认为自己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为了单位,多次使用私家车为单位跑长途办公事,心里产生了不平衡,心态慢慢发生了变化,放松了思想警惕,开始在“私车”上动歪脑筋,借“公用”之名,混淆公私,占公家便宜,最终在小贪小念上犯错,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要做到“坚持公私分明”,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是违纪行为。

  关于本案,湖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曾海平认为,罗隆的行为反映出隐形“四风”问题的新形式,也是个别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严重的真实写照。一方面,宗旨意识不牢,党性修养不够,忘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的责任和义务,追求个人利益占上风,甚至对侵占公共利益抱有理所当然的态度;另一方面纪律意识淡薄,廉洁自律不够,“关键少数”带头作用发挥不好,甚至还怀有侥幸心理,顶风违纪、损公肥私而不知止。

  “私车公养”是特权现象的一个表现,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形式多样,表现各异,是‘四风’顽疾存在的根源之一。”曾海平认为,特权思想站在了人民利益的对立面,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严重是个别单位和部门依仗职权谋求不当利益,腐蚀了党员干部的灵魂,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成为滋生各种消极腐败问题的土壤,对党群干群关系造成破坏,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削弱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特权思想要不得。”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作风建设的成果,必须根除特权思想,严查特权现象。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和党中央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自觉,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化作自觉行动,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延伸链接一】: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7月8日,赵宏运、陈艳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巡特警大队加油卡,分别为其私家车违规加油1.2万余元、8400元。2018年4月,赵宏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行政职务,级别降为科员;陈艳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追缴。

【延伸链接二】:2018年1月3日,本报第八版“结合案例学纪律”栏目刊发文章《严惩“私车公养”反对特权思想》,讲述了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古丈县微波站站长罗隆于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存在私车公养行为,金额达9943.49元,并在2017年9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案例。文章认为,处分“私车公养”行为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

文章刊出后,有多名热心读者留言,对于严惩“私车公养”,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哪一条,提出了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私车公养行为定性,应认定为贪污行为,并进一步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是对公车私用的禁止性规定,私车公养和公车私用等并不相同。2017年12月5日施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才明确了“私车公养”禁止性规定,此前的公车管理规定未有明文规定,不能认定“私车公养”违反公车管理相关规定。而本案的违纪行为仅持续至2017年8月,因此,不应当适用第一百条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洁纪律的兜底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对此,记者采访了湖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相关同志。他们表示,依据中纪审【2016】8号文件精神,违反公务用车管理方面的规定,原则上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关于是适用第一百零四条还是第一百条,他们认为,第一百零四条是违反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是在找不到明确对应条款时使用。虽然第一百条没有把“私车公养”写入其中,同时,读者也注意到了时间问题,即“私车公养”问题是在2017年12月5日施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才明确提出来。但是,私车公养本质上是属于公车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后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将“私车公养”作为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车的禁止性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任何一个条款都不可穷尽所有的违纪现象,第一百条中‘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兜底,所以按照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我们认为用第一百条比用第一百零四条更适合。”湖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有关同志说。

对于有读者提出的“如果数额大的话,属于贪污行为”观点,湖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同志表示,违反党纪和刑事犯罪之间是可以转化的,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以此案为例,是否认定构成贪污犯罪,除了数额原则上要达到3万元以上外,还要具备主体资格、主观故意等条件。

湖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有关同志表示,现实中违纪种类多,违纪行为也很复杂,在党纪处分条例的条款适用上有不同观点很正常。

对于该案适用党纪处分条例问题,记者也采访了相关专家。他表示,本案问题的关键在于时间节点。本案中,在没有2017年12月5日施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作为依据情况下,能否对第一百条做出扩大解释,需要视从哪个角度分析而定。一种思路是,“私车公养”是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表现,大的范围属于公车私用问题,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因此引用第一百条给予处分。另一种思路是,将此种行为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并引用第一百零四条予以处分。

关于“私车公养”是否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央纪委有关业务室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罗隆案各方面证据确凿,初步看来,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构成要件,但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同时,考虑到第二十八条与第一百条或第一百零四条存在竞合关系,一般认为第一百条或第一百零四条相较之下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廉洁纪律相关条款。

同时,专家表示,除去时间节点问题,2017年12月5日以后发生的“私车公养”现象,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要求,应当优先适用第一百条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