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11-03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3-0027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文 号:攀办规〔20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攀枝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市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动态调整,协同联动、优先保障”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
第五条 县(区)、钒钛高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牵头负责所申报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履行全市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服务职能。市直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市重点项目包括:
(一)国家、省在我市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
(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
(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五)民生、社会事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符合省市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下一年度省市重点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相关市领导和市级部门意见后,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并筛选一批具有战略性、功能性、支撑性的重大项目为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按程序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对因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说明情况,市发展改革委收集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出市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
市重点项目需包含同年省重点项目,并按省重点项目中期调整结果进行相应调整。中期调整结果纳入重点项目推进“红黑榜”通报,对中期调整退出多投资贡献少的申报单位予以扣减下一年申报额度等负面约束。
第十条 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的,确保项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不留缺口,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新开工、续建、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作为组织、督促市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筹项目谋划生成、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跟踪督促等工作。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审批部门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归集审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省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市重点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能耗指标、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统计部门负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统计入库的指导、督促工作。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市重点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进行验收。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精准对接国家、省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全局性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列入重点项目并开展前期工作的,应作为重大经济事项,纳入市委、市政府决策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各级经济合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 完善项目调度机制。市重点项目管理主体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开展市重点项目月调度工作,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
第十八条 完善分级协调服务机制。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及时解决,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报请市级牵头领导或分管领导研究解决,需省级层面协调解决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专题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实行市级领导联系机制。明确市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市级领导。市领导联系重点推进项目实行“五个一”推进机制,即:一个市级重点推进项目、一名市领导牵头、一个部门主抓、一套班子落实、一个方案实施。市领导联系市级重点推进项目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委目标绩效办提出,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市、县(区)、钒钛高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市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市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涉及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每年在市财政专项经费中安排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前期工作经费是为项目作前期准备,不作为确定重点项目的必然条件。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第二十四条 做好市重点项目融资服务。
(一)鼓励直接融资。鼓励市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市重点项目建设。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驻攀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省分行加大对攀枝花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
(三)发挥国资国企作用。鼓励地方国企聚焦主责主业,积极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和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土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市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和土地报批工作,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满足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支持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市重点项目申报省重点项目,以获得省用地计划指标。因未及时实施征收、拆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
第六章 督导通报
第二十七条 开展市重点项目督导。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开展“红黑榜”通报。按季度对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红黑榜”名单。对第四季度进入“红榜”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黑榜”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黑榜”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整改提升。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度对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推进市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评选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县(区)、先进市直部门和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表扬。对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申报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